学会法规制度
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康复医学事业发展需求,规范学会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管理与实施,推动我国康复医学事业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本学会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学会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放、透明、公平,广泛吸纳康复医疗机构、教育科研机构、医疗企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标准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操作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操作上适宜;
(三)以满足学科发展、医疗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四)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
号(CARM)、发布顺序号(XXXX)和发布年号(XXXX)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由中国康复医学会英文名称缩写CARM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形式为: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CARM XXXX - XXXX /ISOXXXX:XXXX
第六条 团体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团体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包括康复机构、康复人才、康复技术、康复学科、康复工程、康复服务、康复科普等类别。
第八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主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康复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共识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学术部是学会团体标准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团体标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会实际,研究制定学会团体标准的工作规划及相关制度规定;
(二)指导协调学会标准委员会和相关分支机构开展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等各项工作;
(三)落实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相关评审和复审,明确年度立项和发布的团体标准;
(四)联系协调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五)对团体标准宣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与其他相关单位的交流合作等。
第十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标准委员会为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学会统一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康复医学国内外发展动态和康复需求,结合学会实际,研究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及需要制(修)订的团体标准提案;
(二)对申请立项、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进行收集汇总、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并提交学会进行评审;
(三)对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指导;
(四)牵头制定难度大、重要程度高或急需的团体标准;
(五)对发布的团体标准组织开展宣贯实施和推广应用,跟踪收集和分析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六)承接学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成立团体标准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团体标准立项、项目验收等制(修)订工作过程中相关事宜的评审与表决;
(二)指导团体标准起草、编制等工作;
(三)参与团体标准相关工作咨询和论证;
(四)承接学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经过下列8个阶段: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提交审查、公示与批准、编号与发布、复审。
第一节 提 案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需向学会学术部进行提案申请,交由标准委员会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申请书和草案,并提供参与成员知情同意书。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的征集渠道包括:
(一)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经由本学会相关专业分支机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
(二)学会标准委员会根据康复医学团体标准需求及应用情况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
(三)学会秘书处根据康复医学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
(四)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
第十四条 原则上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所在单位牵头组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在本专业临床、科研、教学以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学术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中国康复医学会分支机构常委、学会理事等以上职务。项目牵头单位须为中国康复医学会单位会员,原则上为三级医院、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参加项目工作组的单位和成员应具备相应的科研、技术和团体标准制(修)订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二节 立 项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的相关材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必要性论证,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团体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等;
(二)可行性论证,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的时机、团体标准的研究基础和工作基础等;
(三)团体标准的主要内容及技术路线,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原则和依据、团体标准的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以及编制计划和技术路线等;
(四)项目工作组人员组成、学术科研及团体标准制(修)订能力情况等。
第十七条 标准委员会对拟立项的团体标准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交由学会学术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开展,团体标准起草人员和团体标准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表决,立项审查必须有不少于投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立项审查通过后,在学会官方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批准立项;需补充论证的,项目申请单位补充材料重新提交,再次评审未通过的,则通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立项审查后,项目工作组按照专家委员会意见和建议修改并提交立项申请书,由学会学术部申请中国康复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批准后,学会学术部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节 起 草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正式立项后,项目工作组应当广泛吸纳临床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生产企业、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项目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研究、国内外情况分析、组织论证达成共识以及必要的实践验证等。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有关文件的编写要求,同时编写“编制说明”、推广应用方案,起草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编制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任务来源等基本信息情况;
(二)项目工作组简况,包括成员及成员单位情况;
(三)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原则;
(四)技术内容的确定方法与依据;
(五)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通过立项审查的团体标准项目在起草等制(修)订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或其它情况,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工作组应及时向学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终止。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项目工作组完成起草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应当向与本团体标准有关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行业组织及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邮件、会议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于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少于20人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整理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五节 提交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作组应当提供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推广应用方案及有关附件,提交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先由标准委员会统一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通过后交由学会学术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形式审查或者通讯形式函审。会议形式审查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投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通讯形式函审时,有效回函中不少于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和团体标准项目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表决。会议审查或者通讯函审未通过的团体标准,项目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第六节 公示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作组将修改完善后的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材料提交标准委员会进行审核,完成后提交学会学术部办理公示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九条 由学会学术部对团体标准公示材料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如公示期无异议则视为通过,如公示期间存在重大异议,则需修改后重新审查。
第三十条 通过公示后的团体标准,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报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七节 编号与发布
第三十一条 通过表决批准的团体标准,进行团体标准编号并写明“××××年制订”字样,在中国康复医学会媒体平台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立项书、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资料,由项目工作组和标准委员会分别保管,并交由学会学术部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八节 复 审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本领域的发展需要以及实际情况,标准委员会定期向学会学术部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工作主要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以及推广应用情况,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并给出复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形式审查或者通讯形式函审,团体标准复审工作一般要有参加过团体标准编制和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并写明“××××年修订”字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团体标准编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六条 复审结果,在中国康复医学会媒体平台发布公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更新。
第四章 团体标准宣贯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会学术部负责指导推动团体标准的宣贯实施,标准委员会和项目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宣贯工作。宣贯方式包括:团体标准解读、提供宣贯资料、举办培训班以及举办宣贯会议等;宣贯内容包括:团体标准的重要性、团体标准的意义和作用、对团体标准内容和要求的理解认识,以及团体标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学会学术部、标准委员会和项目工作组应当持续关注团体标准的推广应用情况,包括在临床实践、科研教学、设备生产、认证认可、检测评定等工作中采用或引用情况,团体标准的适应性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团体标准复审提供参考。
第三十九条 加强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对于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章 快速程序
第四十条 快速程序是指在团体标准正常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和(或)征求意见阶段的简化程序。执行快速程序的项目应向中国康复医学会提交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中国康复医学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快速程序团体标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快速程序。
第四十一条 快速标准制定程序包括省略起草阶段(类别代号:Ι)、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类别代号:Ц)两种类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标准,可以申请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经授权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可采用Ι程序;
(二)学会现行团体标准修订项目,可采用Ц程序(或Ι程序);
(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可采用Ц程序(或Ι程序);
(四)现行的企业标准,经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验证,有市场应用需求的,可采用Ι程序;
(五)科研科技创新成果,为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急需转化的,可采用Ц程序(或Ι程序)。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标识版权归学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学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和冒用。团体标准文本版权归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的商业化使用应当付费,团体标准的非商业化使用予以免费。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公开形式包括电子版标准文稿和正式出版物两种,为保证团体标准公开全文的准确性,标准文本的编审和出版由中国康复医学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鼓励专利融入技术标准,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进行处置。
第七章 监督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针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会学术部和标准委员会对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
第四十六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每年集中组织团体标准提案、立项和结题验收工作,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本办法明确的机构和途径,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标准委员会提交提案和立项申请材料,每年6月30日前提交结题验收材料,由标准委员会汇总审核后提交学会学术部。
第四十七条 项目工作组申报制(修)订团体标准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及专家评审等所需相关费用方可立项;项目通过立项后,项目工作组须缴纳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等相关评审费用;鼓励社会相关单位通过出资、赞助等方式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由中国康复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康复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0日发布的《中国康复医学会团体标准制定常规工作程序(试行)》(中康发〔2020〕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