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
现印发《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中国康复医学会
2018年4月10日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调动广大康复医学教学工作者的积极性,总结并推广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不断提高中国康复医学事业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依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康复医学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设立教学成果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主要奖励在康复医学教育行业领域内,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的授予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推广性,注重提高康复医学教学水平和质量,以及实现培养目标并产生明显的教学成果。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
第五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严谨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设立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从中国康复医学教学成果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组成,负责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设立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书育人、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是: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调整专业结构,注重创新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创业教育,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推动优质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推进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八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申报奖项数量的30%,其中一等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数量的15%,二等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数量的25%。三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数量的60%。
第九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由中国康复医学会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从获得中国康复医学教学成果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教学成果奖。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实行推荐制。由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对所报项目材料严格审查,并向推荐单位提供申报材料。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保证申报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按限额择优推荐上报,并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申报推荐截止时间为评审年度当年7月31日。
第十三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应按规定格式填写《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材料。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主持并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人数限额:一等奖不超过11名,二等奖不超过9名,三等奖不超过7名。
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个人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推荐奖励项目需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两年(含)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学方案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
第十六条 已获同级、同类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参加本次评奖申报。如果获奖项目在原有基础上,近两年间取得重大突破或重大成绩,可以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接受如下单位推荐:
(一)学会各分支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康复医学会;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
(四)解放军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康复教育教学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尤其是在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服务康复医学发展、突出申报单位办学特色,在教育教学领域起到引领作用,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一等奖;
(二)在康复教育教学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尤其是在适应康复医学教育普及化发展趋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推动优质资源共享,有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获得二等奖;
(三)在康复教育教学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尤其是在结合申报单位办学定位和学科优势,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实践教学,调整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等方面达到省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三等奖。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项目材料,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扔不符合要求的,将不提交评审。
(二)现场答辩:推荐奖励为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推荐奖励为三等奖的项目不参加现场答辩。
(三)评审: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结合推荐材料与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评审,评审方法采取专家评议、集中评审、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康复医学会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报中国康复医学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评审、授予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由中国康复医学会纪检组具体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得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奖励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在现场答辩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进入评审阶段后,不得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评审确定获奖等级后,不得提出撤出请求。
第二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采取回避制度。推荐项目中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或与推荐项目有利益相关的评审委员不得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推荐奖励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若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的,一经查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谋取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的,由中国康复医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严格评审纪律。评审活动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不良行为的,发现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康复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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