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法规制度
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和国家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升其水平和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行业发展和职业需求,结合所从事专业领域的特点,巩固完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接受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教育制度。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体现我国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工作重点,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项目和以中国康复医学会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培训班等学术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者,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及实用性,内容具有以下至少一项学术特点:
1.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4.填补学科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面向基层和边远地区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的适用知识和适宜技术;
6.涉及医学法律法规、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的相关内容;
7.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康中国建设等与康复相关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8.康复医学基础、临床、教育和工程技术等重点领域的研究成果;
9.其他有助于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和职业精神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鼓励申报下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围绕影响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和重大疾病康复的基础与临床理论与技术,整合西医、中医或多学科相关内容的项目;
2.涉及康复医学各专业领域急需紧缺的项目;
3.面向西部和贫困地区以及基层康复人员的项目;
4.以专科分会的学术年会为平台,囊括会议、研讨、培训、科技成果发布与转移转化、技能比赛、辩论赛、义诊、健康教育等多种活动形式的项目;
5.以推动专科会员发展和提高为目的的基础及进级培训课程,特别是专科综合性培训项目;
6.以康复医学为中心,涉及健康教育、体育锻炼、疾病预防、诊治和护理等多环节相关内容的项目;
7.促进康复医学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培养康复医学科研人员和新兴康复产业人才,提高岗位胜任力和学术水平为目标的项目;
8.提高康复医学人文修养、提升医患沟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国家级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八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所属的分支机构、培训基地应按程序通过中国康复医学会申报自己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其财务收支核算单位。项目冠名中国康复医学会是项目第一主办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单位应为中国康复医学会。
与其他具备申报资质的法人单位联合主办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承担责任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序,由第一主办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财务收支核算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培训基地应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支持有关分支机构联合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推动学术融合创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培训基地要指定继续医学教育负责人与中国康复医学会培训部直接对口联系,落实项目申报与管理等事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培训基地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和打印项目申报表,经签字盖章后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系统账号实行按级管理制,即中国康复医学会向下属分支机构、培训基地发放二级账号,用于项目申报和管理。要注意保管好账号和密码,若因账号和密码泄露导致不良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培训部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将邀请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首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修改后再上报。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回或经两次修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第十七条 通过相关学科专家评审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国康复医学会审核后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国家级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将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与中国康复医学会网站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学分授予
第十九条 在项目举办前,主办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招生通知,明确主要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将活动正式通知等指定材料报送中国康复医学会培训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禁组织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须遵循“商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术”的原则。资助项目的商业机构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期问,主办单位应负责落实各项学术内容安排,收集学员对活动的评价和反馈,保证教学质量,明确学习纪律,加强对参会人员的注册登记、考勤和考核。
参加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结束后2周内,主办单位应将学员与讲者通讯录、实际日程等指定材料在线上报中国康复医学会培训部,经核准上报后网上发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和教师授课证明。
第二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和教师授课证明采用电子化方式发放,学员和教师可登录“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 )网站自行查询和打印,由获得者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五章 项目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每年不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接受抽查项目主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查结果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多期次举办的同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一期都可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予以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八条 发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财务收支应纳入而未纳入中国康复医学会核算的,由中国康复医学会纪检部门牵头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项目主办单位落实整改。
第二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将视情况给予批评、书面警告、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属于中国康复医学会单位会员的第三方培训机构与学会联合开展的申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康复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