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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法规制度

    中国康复医学会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信息化建设,保证学会各网络信息平台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包括学会主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自媒体平台等。

    第三条  学会信息平台及所属栏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对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学会党委办公室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等业务,并与第三方网络技术公司对接,协调栏目的版面设计、日常维护等工作;负责信息平台相关栏目的内容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维护,努力做到内容丰富、及时、真实、有效;负责信息平台的登陆账号管理,并对信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

    第六条 从事信息平台内容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应当接受学会和上级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信息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信息平台发布、转载的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发布、转载党和国家明令禁止、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无法判定其真实性的信息,不得损害学会形象。

    第八条  信息内容以学会新闻动态、分支机构活动、科研学术、教育培训及科普公益等信息为主。信息来源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内部信息包括学会及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提供的重大活动、科研学术、教育培训、科普公益等相关信息。外部信息包括从国家主流网站、媒体转载的相关信息。转载时要标明信息出处及作者姓名,并附上链接,防止发生纠纷。

    第九条  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内容完整准确;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上传的图片应确保图片尺寸适中、层次合理、清晰美观。

      第十条  信息平台及所属栏目版面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应当注重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信息平台所属栏目和站点初创、改版,应报学会领导审批后,方可上线。

    第四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十二条  学会实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及问责制度所有发布的信息均应经过相应级别的审核,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三条  学会党委办公室信息平台管理员发布的信息,必须有学会分管领导的审核签字。信息平台管理员每月对驻会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信息发布数量进行统计、公布。

    第十四条  学会驻会机构各部门需要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的有关内容,必须填写《中国康复医学会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1),逐级上报学会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学会党委办公室信息平台管理员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学会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单位会员需要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的有关内容,需经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单位会员领导审批后上报至学会驻会机构相应部门。学会驻会机构相应部门接到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单位会员信息员上报的信息后,填写《中国康复医学会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1),逐级上报学会分管领导审批后,再交由学会党委办公室信息平台管理员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学会重大活动类(如常务理事会、年会等)对学会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新闻发布需报学会领导审批;新闻转载、常规业务等日常信息的发布可由学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直接审批。

    第十七条   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发布信息的,发布虚假信息或错误信息的,发布的信息与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出现重大差异的,以及其他因发布信息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与安全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会门户网站的主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使用,主域名

      第十九条  学会信息平台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范被恶意篡改。被篡改后如不能及时恢复,应立即暂停发布,待网页恢复后再重新发布。

      第二十条  学会全体人员均对网站内容负有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外联部,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康复医学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中国康复医学会信息发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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