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标准制度>>学会法规制度

学会法规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康复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7


    中国康复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管理,促进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会及各分支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包括中国康复医学会门户网站、分支机构网站、中国康复医学会开设的官方新媒体、为分支机构开设的新媒体账号、经学会批准建设的各应用系统等。学会和各分支机构通过上述平台向社会公众或指定群体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第四条  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发挥网络传播互动、体验、分享的优势,是面向学会会员和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信息交流平台,面向社会大众开展康复医学科普的知识传播平台,面向各分支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康复医学会的工作服务平台。

    第五条  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政策法规,宣传学会建设发展成就展示学会形象,宣传健康康复科普知识,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会信息中心是学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在学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信息中心主任是学会门户网站及相关新媒体平台负责人,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是各二级网站及分支机构新媒体平台负责人,驻会机构部门领导是学会批准的相应部门业务应用系统负责人。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分支机构网站、新媒体平台的日常管理、内容更新、运行维护等工作。学会信息管理员负责学会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的日常管理、内容更新、运行维护、安全防范及系统升级等工作,确保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稳定运行。

    第三章  网络信息报送

    第十条  驻会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作为学会互联网信息内容建设的保障主体,坚持“谁生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内容的审核、报送,并对本单位产生文件和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驻会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网络信息的收集、整理、初审、上报等工作。学会组建信息联络员微信工作群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联络员报送信息范围

    1.中国康复医学会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及落实情况;

    2.贯彻执行学会决策部署和推进落实学会重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3.学会依托本分支机构组织或分支机构自行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教育培训、项目进展、成果介绍等;

    4.分支机构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最新科研成果、学术动态等;

    5.分支机构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以及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党建工作、康复服务行活动等落实情况;

    6.从国家主流网站、媒体转载的与分支机构主流业务相关的信息;

    7.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或规定选题的约稿。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流程

    1. 驻会机构信息报送流程

    驻会机构各部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和分支机构上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初审工作,并填写《中国康复医学会信息发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任审核后,逐级上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将需发布的文件及审批后的《中国康复医学会信息发布审批表》提交学会信息管理员,由学会信息管理员统一在学会相关信息服务平台发布。

    2. 分支机构信息报送流程

    分支机构信息联络员完成信息收集、整理、初审工作后,经分支机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通过微信、邮件或应用系统上报相关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按驻会机构信息报送流程完成后续报送工作。

    第四章  网络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发布与转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发布党和国家明令禁止、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无法判定真实性的信息,不得损害学会形象。转载信息要标明信息出处及作者姓名,并附上链接,防止发生纠纷。

    第十五条  学会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已发布信息如需撤销,需说明原因并报学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分支机构网站、新媒体平台已发布信息如需撤销,由分支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即可删除。

    第五章  网络信息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信息服务平台负责人应加强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的违法信息、不良信息,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分支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申办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须填写《中国康复医学会分支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申请表》,由信息中心初审并提出意见报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依据审批意见,组织完成相关配置、申请、认证等工作,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网站由学会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发,有能力和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自行开发。分支机构网站域名由学会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并要求与学会门户网站建立链接。

    第二十条  网站首页需包括分支机构简介(含主任委员简介、委员组成等信息);网站页脚处统一注明信息产业部核准的学会ICP备案号,版权页注明“版权归中国康复医学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需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落实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者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审查上传信息,保证不发布、不制作、不传播、不链接业务许可范围之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会将建立年度考评制度,对分支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管理不善、质量不高的网站将予以撤销与学会官网的链接,停止由学会代申请的微信公众号使用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康复医学会。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