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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

      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

      (2022年4月16日经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缩写为CAR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康复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把广大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建设科技创新智库,开展重大前沿问题研究,为政府、行业提供智力支撑和科技支撑。

    (四)承接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承担科技评估和科技咨询、专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与认定,举荐高端科技人才,拟制专业管理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系,提高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能力。

    (六)开展科学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成果鉴定和评审,促进产学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康复产业发展。

    (七)团结、引领、凝聚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爱好者及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加入科技志愿者行列,组织开展公益性科技类服务活动。

    (八)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九)服务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收集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关系,提高国际影响力。

    (十一)依法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专科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自愿加入本会。

    (一)普通会员:从事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人员。

    (二)学生会员:在校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学生。

    (三)专科会员:在康复医学及相关领域内,从事科技或管理工作,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荣誉会员:具有突出贡献的康复医学专家、学者。

    (五)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六)单位会员: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合法设立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支持有利于学会建设和学科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连任不超过2届。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少于1/3。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须经理事会到会4/5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2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四)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和学会重大事项情况;

    (五)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任职原则上不超过1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16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