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学会动态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6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8]87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卫生厅局、残联: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各地对地震伤员的康复工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开展了大量工作,伤员康复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提高了医疗救治效果,降低了伤残率。目前,地震伤员康复工作依然繁重,任务比较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54号),进一步加强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涉及卫生、残联、民政等多个部门,需要各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各级卫生部门、残联以及各类医疗、康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地震伤员康复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还没有成立地震伤员康复工作领导机构的省(区、市)要尽快成立由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地震伤员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卫生部门负责地震伤员的医疗康复,并为伤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残联负责伤员假肢矫形器装配、轮椅配置及其适应性训练。领导小组要设置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要统筹安排辖区内的康复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有关部门和康复机构的积极性。

      二、明确工作流程,积极做好伤员康复工作

      各地要根据地震伤员伤情和康复需求等具体情况,明确分工,制定流程,细化方案,做好衔接,不断提高康复效果。卫生部、中国残联将成立国家级地震伤员康复工作专家组,指导各地的地震伤员康复工作。各省(区、市)也要充实完善省级地震伤员康复专家组的力量,加大对本省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力度。

      转运至四川省外的伤员康复采取返回四川康复和在接收省就地康复两种方式进行。有康复需求并符合<>(卫发明电[2008]64号)的,由卫生部门协调民政部门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卫生厅<>(川民电[2008]104号)的有关规定协助伤员返乡康复。符合<>(见附件)中“伤员康复分流标准”第Ⅰ类的伤员,可以在接收省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或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需要装配假肢/矫形器、配发康复辅具的残疾伤员,参照<>(残联明电[200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安装假肢的残疾伤员在安装临时性假肢并经过适应性康复训练后返川,后续康复服务由四川省负责;符合“伤员分流标准”第Ⅱ类的伤员,原则上返回四川进行后续康复服务。

      四川省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川府办发电[2008]82号)要求,尽快恢复、完善康复服务体系,省、市、县三级定点康复机构要根据各自接收地震伤员的范围和康复重点,尽快开展康复服务。

      三、进一步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各省(区、市)在实施地震伤员康复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康复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技术支持作用,规范康复服务,统一康复标准,不断提高康复效果。收治伤员较多的省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技术、技能培训。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将根据四川省和其他各省开展康复服务和培训工作需求提供技术支持。国务院<>中确定的支援省在对口支援工作中,要将提高受援县(市)康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作为支援的重要内容加以统筹考虑。

      各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国办发[2008]54号)要求,安排好地震伤员康复经费。残疾伤员所需轮椅和各种假肢、矫形器装配材料等费用,按照<>(残联明电[2008]10号)执行。

      各级卫生、残联部门要做好地震伤员康复工作信息报送工作,并及时将开展工作情况、问题、建议等分别报卫生部医政司和中国残联康复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将不定期组织对伤员康复工作的督导。

      附件:四川地震伤员康复分流指导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抄送:中国康复医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