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期刊出版单位:
现将《中国康复医学会主办期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康复医学会
2025年3月29日
中国康复医学会主办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康复医学会主办期刊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学术交流促进作用,推动康复医学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按照《中国科协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审读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报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期刊是指由中国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作为单独主办单位,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期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主管单位的领导管理。
第三条 学会主办期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宣传思想工作根本任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不断提升学术期刊内容质量和传播力影响力,努力打造精品卓越期刊,争创世界一流期刊,为推动康复医学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学术支撑。
第二章 办刊方式与产权
第四条 学会主办期刊主要包括下列办刊方式
(一)单独主办:学会是期刊的唯一主办单位,对期刊出版单位实施全面管理。
(二)联合主办:学会与其他单位共同担任期刊的主办单位。学会作为第一主办单位,承担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管理责任,其他主办单位配合管理;学会为非第一主办单位,协助配合第一主办单位做好期刊出版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作为期刊的单独主办单位,拥有期刊的全部产权。联合主办的期刊,与其他主办单位协商确定学会产权比例。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会对主办期刊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党对出版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期刊内容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办刊宗旨,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严格管理,规范办刊,指导做好编辑、出版、发行及相关各项工作。
(二)审核期刊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点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对期刊政治、学术、编辑及期刊出版质量实施质量管理和控制。
(三)为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和运营创造必要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期刊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监督期刊出版单位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审批主办期刊编委会人员组成和换届方案,组织编委会换届工作,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五)审批主办期刊出版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考核任免期刊出版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六)负责期刊年检工作组织实施,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七)向主管单位汇报期刊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相关决定和意见。
(八)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出版范围出版期刊,按程序向主办单位上报年度出版计划及重大选题。
(二)实行责任编辑制度,刊载的内容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不得刊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须严格分开,不得以各种名目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广告发布登记号等。
(五)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卷、期等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卷、期号。期刊的外文刊名必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
(六)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七)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期刊出版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会主办期刊成立编辑委员会,负责确定期刊的编辑(纂)方针、编纂体例、编选范围,解决编辑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对出版物文稿作最后审定。
第九条 编委会原则上设主编1名(英文期刊可增设海外主编1名)、副主编若干名。主编应由本领域著名专家或学科带头人担任,具有较强学术号召力和社会影响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承担主编职责;副主编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协助主编开展期刊学术建设,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编委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研究领域符合期刊办刊方向。编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换届人数比例不低于20%,主编、副主编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如院士或有特殊影响力的专家,经学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学会主办期刊设编辑部,在编委会领导下从事期刊的具体编辑(纂)事宜。编辑部主任须熟悉期刊出版及经营管理业务,具有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资格,并于任职前或任职半年内取得新闻出版署《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编辑人员应熟悉医学专业及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业务,有一定的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期刊申请出版增刊,需按增刊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出增刊的栏目、论文题名、总页码、印数、开本、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费来源等。经学会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持批准件到出版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期刊申报增刊应严格履行申报手续,增刊拟刊载论文的审稿和定稿程序、学术质量要求以及宗旨、开本、印刷质量、出版形式、发行范围等应与正刊一致。增刊封面上应刊印正刊名称、增刊条码、注明“增刊”字样,在版权页上印正式刊号、增刊批准文号,并按有关规定缴送样刊。
第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各期刊出版单位撰写年度自检报告并填写《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上报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查验。未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
第十四条 学会通过出版后抽查、年度集中审读等措施对期刊政治、学术、编辑、出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期刊出版单位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出版后自检,并及时上报自检结果。
第十五条 学会每年组织对期刊出版单位的业务工作、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各期刊出版单位须按要求上报年度业务工作和财务情况。
第十六条 期刊出现下列问题,将视情节轻重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发生严重政治问题或重大质量事故,或对于办刊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
(三)超越范围出版或大量刊发低劣论文牟利;
(四)期刊出版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五)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对主办期刊实施归口管理,授权学术部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康复医学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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